
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马仕”“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580986号“爱马仕”商标是爱马仕国际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第241017 号“LOUIS VUITTON”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25 类“外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第5102806 号“GUCCI”商标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第25类“两件套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第75979号“CHANEL”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 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4日。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商标的服装,涉及“爱马仕”(Hermès)、“LOUIS VUITTON”“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等品牌。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经“爱马仕”(Hermès)等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的网店,在网店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服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还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实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的方式逃避监管,当事人经营的网店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
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2010年印发),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 处,扣押各类侵权标识、商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该案当事人通过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以“外贸原单、尾单”的名义低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饰,满足部分知假买假顾客的虚荣心,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当事人知假售假,违法经营额巨大,且故意通过“邮费补差”等手段逃避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一举捣毁售假窝点,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净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该案另一个亮点是主动溯源违法行为,既查处了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售假店铺,又对其他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分子收网打击,取得良好效果。(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2)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487572 号“”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 年4 月6 日。
2021年8月至9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该市花山区某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商标品牌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
”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
”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经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为,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侵犯了“
”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8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层级化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体系,成功查办案件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因无法判定组装不同商标部件进行销售和销售单据上使用未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遂按照规定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明确市场上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使用不同商标的商品部件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在组装时保留原有部件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可认定未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当事人在销售单据上使用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既尊重了行业既有的商业惯例,又对超出许可期限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了及时查处,对于构建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公正合理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霍敬裕)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71188号“”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万余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022 年1 月28 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药罪,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 年1 月29 日立案调查。自2022 年4 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贵港、容县、来宾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 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 个,查扣“安宫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 丸,货值金额2000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保护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底线的典型案例。“同仁堂”是中药行业著名的老字号,药品作为治病养身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该案的成功查办,体现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人民至上”的执法理念。该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通过不断深挖深查、协同打击侵犯涉及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大震慑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查办维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合法权益,净化了中医药市场环境,对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相羽)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5811 号“” 商标、第972592 号“PANTENE”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 类“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 年6 月1 日、2027 年4 月6 日。第25183386 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 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 年7 月6 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图片” “PANTENE” “爱生活”等商标印制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共36万余张,印刷机、全自动模切机、封模机各1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从事商标印制活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数量巨大、涉嫌犯罪,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 年10 月28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50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执法,行刑衔接顺畅、推进迅速、处置有力。该案也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自2022 年7 月1 日起正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后首次判决的刑事案件。该案的高效处理体现出行刑衔接机制的合力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倪静)
5)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85942 号“” 商标、第1948357 号“
”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 年4 月13 日、2032 年10 月27 日。第4638026 号“
”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 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 年12 月13 日。
2022年3月9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了“”“
”“
”“
”标识。涉案标识与“
”“
”“
”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排列、标志设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询问3名消费者,3人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2.37万余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2022年5月26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加油站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行业内知名度很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加油服务网络遍及中国城乡,涉案系列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侵权主体“精心”设计出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执法人员对涉案加油站消费者的随机询问,进一步印证当事人使用涉案标识实际上已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加油站系中石化网点。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侵权事实、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实际情形、侵权案值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由,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彭学龙)
6)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8634764 号“洞子”商标和第3278749 号“”商标均是王某某在第43 类“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 年5 月13 日、2024 年2 月13 日。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图片”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1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2022年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年9月6日,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2022年9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专家点评】
该案采取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和民事纠纷调解并行的解决机制,既遏制侵权行为,规范重庆美食名片火锅行业的经营秩序,又满足商标注册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的双重诉求。该案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显著优势,体现“快保护”;行政调解协议由辖区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司法约束,确保行政调解可执行性,体现“严保护”。该案以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对护航企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示范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邓宏光)
7)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2935531 号“”商标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 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 年12 月27 日。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印有“”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 年6 月14 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该注册商标,货值大、情节严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22 年6 月23 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 年2 月9 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人员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 万元;涉案人员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万元。两名涉案人员对法院判决认罪认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案件查办时属于市场紧缺的抗疫物资,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办案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依法从快查处。该案有几个特点:一是办案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性和主动性,克服调查取证困难,及时、顺利查处案件;二是办案细致、全面,案件证据充分;三是依法据实确定涉案案值,依据充分、精准科学;四是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大、震慑力强。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阻止了侵权产品向海外溢出。该案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用、对海外销售产品的估价等多个方面,对同类案件均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宜东)
8)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6919515A 号“”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 类“运动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 年11 月13 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
”商标,并有权对产品进行真伪辨认、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年10月27日,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网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1267件“斐乐”系列服装,并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价格销售。网店展示涉案服装页面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品”,并未展示“”商标,而是使用马赛克遮挡,销售亦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交付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均清晰标注“
”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67件,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为2522.3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为4.2万元。
2022 年1 月21 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侵权服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6 万元。
【专家点评】
涉案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网络展示侵权商品过程中并未展示商标标志,但在实际发货的商品上使用“
”商标,容易导致购买者或他人误认为涉案商品为“
”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生产或者与其有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展示商品时使用马赛克遮挡商标是近年来一些侵权人试图逃避监管的一种新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展现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曹新明)
9)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16216 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 类“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 年11 月6 日。第31033869 号“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 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 年3 月6 日。
2021 年11 月12 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 年10 月,当事人陈某某支付1600 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的运动鞋100 双,至2021 年11 月12 日被查已销售5 双,库存95 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经“得物”App 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 年1 月5 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罚款3 万元。
10)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G1407263 号“” 商标是PSG Gemany GmbH(德国PSG 公司)在第7 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12 月21 日。
2021 年8 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标识及德国PSG 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 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 年3 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
”商标近似的“
”标识。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 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2022 年8 月26 日,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侵权隔膜泵,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2.7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销商超越商标注册人许可范围,组装产品并擅自使用近似商标及厂商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精细。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执法人员深入相关当事人的客户调查取证,查明所有涉嫌侵权产品和销售事实;跨省分赴多地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证据,有力保护了国外知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安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倪静)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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