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赛评选原则
1.自愿性原则,由广大参赛主体自愿提出参赛申请。
2.独立性原则,独立于利益相关方开展评价。
3.客观性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开展评价。
4.公正性原则,公平正直评价,不偏袒任何利益方,评委采取回避制度。
5.科学性原则,评价方法和理论科学合理,结论可靠可信。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综合考虑参赛企业商标品牌培育工作的创新性与有效性。
初赛分数=市场竞争力因素×20%+法律因素×20%+商标品牌管理因素×10%+消费者感知因素×10%+品牌发展因素×25%+品牌培育因素×15%。
(二)大赛评选标准和赛段评分体系
1.大赛评选标准。评审重点从商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法律、消费者感知和品牌发展等四个维度来设立评选标准。(具体评选标准参考《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要求》团体标准T/GDTA 004—2021,并结合大赛的具体情况制定)。
2.项目资格性审查。根据参赛主体资格要求淘汰不符合参赛要求的报名项目。
初赛评选。根据三个“赛道”,在一致的原则基础上,适用不同的评分标准,分“赛道”设置评委,通过书面评审,选出初赛100个晋级项目,晋级项目名单公示后授予“商标品牌培育百强”称号。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综合考虑参赛企业商标品牌培育工作的创新性与有效性。
初赛分数=市场竞争力因素×20%+法律因素×20%+商标品牌管理因素×10%+消费者感知因素×10%+品牌发展因素×25%+品牌培育因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