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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学习 | 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05-18

1)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129815 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 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 年6 月27 日。

2022 年9 月22 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 年3 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 年9 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3.24 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 盒,违法所得共计1.78 万元。

2022 年10 月26 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 万元、罚款6.29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有效打击侵犯“西湖龙井”这一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2)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对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享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赵锐)

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 年9 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 年5 月12 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 年3 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 年6 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 包(25 袋/ 包),销售100 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 元,违法所得825 元。

2022 年6 月23 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 包、没收违法所得825 元、罚款2250 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产品产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区外,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打击侵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胡光)

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4094519 号“”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 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 年2 月13 日。

2022 年5 月10 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 年5 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 万元。

2022 年6 月30 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 箱(规格5kg)和3 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 个、防伪码标签723 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 元,罚款7.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是当地政府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品牌,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查办该案的行政保护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查处,适用法律准确,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祖国)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专业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第A000001号)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进行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专家点评】

冬奥会奖牌是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重要元素,其承载并传播北京冬奥会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该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北京冬奥会奖牌仿制品,具有生产数量大、加工环节多、产品流向广等特点。办案部门行动快速高效、部署精准全面、事实认定明晰、证据确凿充分,从生产源头、加工及销售等全链条,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裁量恰当,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可复制推广借鉴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学军)

6)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2 月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 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 年。

2022 年3 月30 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 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 年7 月25 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查处时,北京2022 年冬奥会虽然胜利闭幕但是热度依然很高,同时近几年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互联网技术和概念的兴起,“NFT 数字藏品”这一数字化、虚拟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现,这种“新”与冬奥标志的“热”一起,共同造就了该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该案的查处聚焦数字藏品制作发售的全流程,程序严谨、取证完整、裁量适当,有力惩处了违法行为,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以及其他文化旅游行业、“NFT 数字藏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邱洪华)

7)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4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电商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该案作为福建省首例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期间积极作为,快速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全力保障国际重大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该案的查处科学、准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公正适当的处罚。该案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林秀芹)

8)四川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GDU 2021"等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第T2021003号)、吉祥物“”(第T2021004号)、“CHENGDU 2021”(第T202101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对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8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的该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大运会款】,价格:480-1740元”等宣传内容,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和“CHENGDU2021”等图形,相关产品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是一项供大学生运动员参加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活动,具有地域性强、比赛时间集中、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广告效益较好等特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对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的行政保护。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侵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特殊标志的行为,保证和促进了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 孙文宏)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55元/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官方标志。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产品,并不当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是一堂现实而又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王腾飞)

1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标识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会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谷庆红)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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